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吴**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