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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许*甲因与过路的张*等人发生矛盾,引起撕打,在打斗中,被告人许*甲将张*的下唇部咬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具有明显悔改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4、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许*甲因与过路的张*等人发生矛盾,引起撕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许*甲将张*的下唇部咬伤。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二、证人证言:

(1)、2014年2月13日证人张*乙证言:2013年12月28日19时许,我和我叔、我堂弟我们三个开着车从固墙街回家走到固墙镇三合村前的公路上时,前面路中间停了四、五辆摩托车挡住了路,我们没有办法过去。于是我叔就下去,让他们把摩托车挪一下让我们过去。我叔下去大概有一分钟的时候,我看见那几个骑摩托车的人就开始打我叔。我和堂兄弟一看事儿不对就赶紧下去。我下去后就赶紧把我叔往回拉,这时过来三个人就开始围住我打。我看见一个30多岁平头男子忘我左眼上打了一拳。我一摸脸,脸上都是血,然后我就捂住眼往后退。这时就听见有人报警了,然后就散开了。当时我左眼被打个伤口,我叔的右眼被打的充血,我堂弟的下嘴唇被别人咬掉了。

(2)、2014年2月13日证人张*丙证言:2014年1月28日晚8点钟左右,我和俺侄子张*、张*乙一块开车回家,走到固墙镇三合村南边是,前边路中间停了几辆摩托车,我就从车上下来问是谁的摩托车,意思是叫他们挪一下,我问时一个年轻人过来了,我刚摸住那辆摩托车还没等挪,那个年轻人就过来推我一下,我看那个年轻人想打我,我也推他一下,接着俺两个就打在一块了,俺两个一打,又过来几个人一起打我,这时俺侄张*、张*乙也从车上下来了,他俩一下来,那几个人连他俩也打着,我们就打在一块了,这时又过来一帮人,手里拿的还有东西,俺看人多就跑,但没跑掉,后来把我打倒路南的屎堆里了。俺侄子张*嘴上全是血,建伟的眼也被打伤了。

(3)、2014年2月13日证人许*证言:2014年1月28号晚上大概八点左右的时候,我“杠子”张**给我打电话说挨打了,叫我过去。我接到电话后就开着车带着我妻子安*甲赶了过去。我和妻子开着车从村里出来顺着姚固路往东走,走到我们村窑坑那的时候看到我们村的许*乙和他小*在那站着,还有好几个人我认识但是记不住都有谁了。我下车后把那几个人都轰走了。我在现场没有看到张*,等到公安医院的时候,我才看见张*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也到公安医院了,当时张*伤的重,下嘴唇中间都没有了。

(4)、2014年2月13日证人安*甲证言:我和许*到现场后当时俺的车灯没关,俺一下车看到俺村的许**,许**的儿子许*举在那吆喝还要打,我就上去拦住许**、许*举不让他打。当时我看见俺姐夫右眼青肿,俺姐夫他侄子张*乙左眼有血,张*的下嘴唇没有了。

(5)、2015年2月15日证人安*证言:都是年轻人,不认识,是三合村的。

(6)、2015年4月1日证人许*丙证言:2014年1月28日晚在我村南窑坑南边的公路上打架的事情我知道,有俺村是许*甲,对方的人我不认识,其他人我不知道了。那天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在固墙街上吃过饭后骑着摩托车回家,走到俺村南窑坑南边的公路时看见路上有好多人,我从摩托车上下来,俺村的许*甲从路北坑边上来,他给了我一支烟,说的啥话我记不住了,这时从坑边又上来一个人,嘴上全是血,我问他咋回事,他指着许*甲说就是那个人打的。我没有说其它的骑着摩托车就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2014年2月15日被害人张*陈述:2014年1月28日晚8点钟左右,我开着车拉着俺叔张**,俺**从固墙回家,走到三合村南边坑南沿的公路上时,前边路中间停了几辆摩托车挡住我们过不去了,旁边站了好多人。我把车停下,张**下车问一下准备挪摩托车时,过来一个年轻人推俺叔一下,还没等俺叔还手,又过来几个人开始打俺叔,我和俺**就从车上下来过去拉,俺两个一拉,那几个人把俺俩拉到一边开始打起来,把俺三个拉开打的。当时有五、六个人围着我打,我正对面是个年轻人,有20多岁,他打我一下,我跺他一脚,旁边那几个人把我摁倒了,摁倒后,我跺他那个年轻人搂住我,按着我的嘴就咬,把我的下嘴唇咬掉一块,那几个一看我脸上全是血就不打了,又到那边打俺哥和俺叔去了,我急忙拿电话打“110”报警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许*甲供述与辩解: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快过年了,开始是我们几个,俺和对方吵几句嘴,后来谁和谁打的不知道。我们走的时候没看见对方身上有伤,因为俺当时就没打起来。

(2)、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许*甲当庭供述:我咬了被害人一口,我认罪。

五、鉴定结论: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商)公(刑)鉴(伤)字(2014)02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张*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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