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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邓诉被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4日,被告以给其供浮选煤为由,在原告处取款10万元,后被告未供应煤,经多次催要拒不返还货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据系在邵*焦化公司账上提取的,被告也主张其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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