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刘*乙、刘*丙、张**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张**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