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张**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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