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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后某某甲、后某某乙、包某某砖厂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后某某甲、后某某乙、包某某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审查,该案的砖厂承包合同的签订是由承包方*某某、张**和发包方后某某甲、包某某、后某某乙、包富财签订的,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对解除合同事宜也未协商一致,承包方*某某、张**也未用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便由原告马某某一个人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即违反诉讼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后某某甲、后某某乙、包某某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独自起诉被告后某某甲、后某某乙、包某某侵犯了合同当事人张**的民事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径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综上,原告马某某起诉被告后某某甲、后某某乙、包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程序违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6元,减半收取的6608元退回原告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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