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5年4月,原告分两次,每次现金200000元,借款给被告赵*400000元。2015年4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赵*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400000元,月息2分,于2015年8月28日还清本息。借款期满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偿还了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对原告起诉数额无异议,只是对还款方式有异议,被告没有现金,被告的财产都被查封了。

被告赵**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经与陈**结算,截止2015年4月15日,共计向陈**借款肆拾万元(400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月息2分,2015年8月28日还清本息(原出具的所有借条作废)。借条显示的400000元款项,原告分两次于2014年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并欠付一个月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责任。故原告陈**要求被告赵*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