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申请杨*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樊**申请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内民初字第0054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应支付申请人樊**案款130877.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3087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年内执字第00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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