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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限公司与徐**、徐**、桑乘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徐**、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及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桑**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就被告拖欠原告担保被告贷款56万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徐**永货物抵款12万元,另付7万元现金;被告徐**赔偿原告11万元损失;贷款56万元及损失11万元,共计67万元,除去被告徐**已经给的19万元,下余48万元,由被告徐**分五年还清,从2013年开始偿还,第一期2013年年底偿还8万元,以后余款每年12月底钱还10万元,直到还清。被告徐**、桑**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截至2015年5月19日,三被告均未偿还协议约定的款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额1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好国未答辩。

被告徐**辩称,应该还钱,但是现在没有钱还。

被告桑乘荣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于2006年9月11日、2006年9月20日以原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2笔,共计贷款560000元,到期后徐**无力还款,原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替被告徐**向银行偿还了借款。另查明,双方于2012年7月27日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徐**用货物折抵120000元偿还原告,并支付原告现金70000元,共计190000元,另被告徐**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即被告徐**共计欠原告670000元,扣除已给付的190000元,下欠480000元,从2013年起分五年还清,2013年年底之前偿还80000元,剩余欠款于每年12月底还100000元。再查明,被告徐**、桑**为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替被告徐**偿还借款560000之后有权向被告徐**追偿,且原、被告之间就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偿还欠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桑**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180000元欠款数额的其中80000元已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徐**、桑**不应再对该8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好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80000元。

二、被告徐**、桑**对上述第一项内容的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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