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余额1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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