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等与张**、张**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张*甲诉被告张*乙、张*丙、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具状诉称:原告刘*甲与被告张*乙于2015年农历正月8日订立婚约,在交往中发现性格不和张*乙提出分手,解除婚约。订婚时经刘**之手原告给被告6万元礼金并花费大量财物。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万元。2、三被告互负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互负连带返还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状上的被告张**、张**、陈*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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