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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7日生育儿子张*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因小事二人经常生气,被告多次对原告打骂,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判决离婚;2、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孩子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3、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情况,应如何分割。

原告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淮阳县某某乡张**委员会证明一份;4.张*丙明一份;5.张*丁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已分居两年,原告在其娘家居住,双方已无和好可能。2015年原告向其父母借款10000元用于做生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张*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庭前本院对张*甲进行询问,张*甲发表意见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如判决离婚,因婚生儿子一直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是2015年农历7月7日离家出走;4.原、被告婚后有40000元存款,由原告控制;2015年春节前原告将被告在邮政银行的存款10000元转到原告的账户;原、被告2014年在沈阳做生意赚的20000元由原告保存;原、被告婚后借被告四弟张金华15000元,借被告侄子张**5000元;2015年春节前原告借给其姨老表10000元。

对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发表意见,本院予以综合分析认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张*甲2009年相识,2012年农历腊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25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11年8月17日生育儿子张*乙,现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偶有摩擦,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组建家庭不易,尚有和好的希望和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彼此之间应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互敬互爱、彼此扶助,多尽家庭责任,还是能够共同实现家庭和睦,并为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成长等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环境,故本院对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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