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玲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玲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本案理赔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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