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红军与被告马**、李**、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马红军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李**、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撤回对被告马**、李**、宋*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