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甲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中国平**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诉河南某某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甲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左**、李**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孙*玲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