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诉被执行人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西*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西*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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