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定都商贸**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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