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胡**、李**诉西**利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生命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胡**、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周*终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
华**利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华县水利
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胡**、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县水利局、西*
县贾鲁河管理段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本院认为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