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西**利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李**诉西**利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生命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胡**、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周*终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

华**利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华县水利

局、西华县贾鲁河管理段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胡**、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县水利局、西*

县贾鲁河管理段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本院认为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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