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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勇、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张**。2007年生育长女,取名张**。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约九万元,无共同债务。因双方认识较短,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有酗酒习惯,每次喝酒后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被告双方从2015年8月分居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被告酗酒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让原告对其彻底丧失信心,再无和好的

可能。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经常酗酒,但现在知道错了并且已经戒酒,我再也不打原告了,我决心改正错误。我们有两个孩子,长子张*丙马上就能定亲了。我母亲还得××,在医院治疗。希望法院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张*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张*丙。××××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乙。被告张*甲有酗酒的习惯,酒醉之后时有殴打原告。2015年8月份,被告张*甲酒醉后对原告陈*进行殴打,原告陈*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子女随被告张*甲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女张*乙,家庭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陈*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陈**的证言及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肖*的证言及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原告受伤的照片两张;6、婚生子张*丙、婚生女张*乙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尽到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的义务,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

活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张*甲酗酒,时有殴打原告陈*,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陈*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张*甲书写保证书交到本院明确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戒酒且不再殴打原告陈*,请求原告陈*给其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综上,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从有利于社会家庭和谐稳定方面综合考虑,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应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陈*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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