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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李*甲、刘*甲为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李*甲、刘*甲为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谭**,被告李*、李*甲、刘*甲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3年冬与被告李*相识,2014年夏与其订婚,2014年腊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5年夏李*与原告生气后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打听至今未与原告相见。在原告与李*订婚与举行结婚仪式过程中,原告共按习俗付给被告方各项彩礼款55000元。现双方已无法和好,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彩礼款55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姚某某当庭证词。

2、刘某某当庭证词。

3、左炔诺孕酮片及说明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刘*甲辩称,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李*甲在双方订婚及结婚时未见到钱,更未接手。被告刘*甲经媒人手接受11000元,后返还原告1000元,剩余1万元当即给了李*,所以二被告均非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该项请求。

被告李*辩称,1、原告所述被告李*生气后离家出走不与原告相见,不属实,事实上是2015年原告家人将李*送回娘家居住。2、原告起诉数额不属实。被告仅在订婚时接受原告10000元,该10000元是因为双方结婚,原告真心实意赠送给被告的。3、被告李*出嫁时陪送有嫁妆,且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彩礼早已花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三被告身份证;

2、李*出嫁陪送嫁妆购物凭据;

3、被告给原告及其家人购物凭据;

4、李*学驾照学费凭据;

5、李*婚后买保险凭据;

6、李*诊断证明、孕检报告、流产手术等医疗费发票;

7、刘*甲病历及医疗费发票;

8、李*提供出嫁陪送嫁妆清单一份。

9、证人刘**、刘*丙当庭证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甲系被告李*之父,被告刘*甲系被告李*之母。原告王*与被告李*系自由恋爱,2014年腊月初二,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双方生气后分居生活。双方订婚时,经媒人手原告王*分别转交给被告李*、被告刘*甲彩礼款各10000元。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款5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按习俗订立婚约并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王*给付被告李*及被告刘*甲彩礼20000元,在原被告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被告李*在结婚时购买的嫁妆等物品已陪送到原告王*家,且双方已同居生活,故被告李*及被告刘*甲应适当返还原告10000元彩礼为宜。原告王*诉请返还结婚时给付被告的3万元彩礼,因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该3万元的存在,且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甲虽系被告李*之父,但被告李*甲未收取彩礼款,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返还彩礼义务人,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甲返还彩礼的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被告刘*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王*负担675元,由被告李*、被告刘*甲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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