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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上海浦东**分行花园路支行、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上海浦东**分行花园路支行、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郑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9日对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该案应驳回原告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15元,退回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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