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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舒*伙同张某某在南阳市利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小卡片、登报等手段发送办理高额信用卡信息,后在家中制作假房产证、行车证及银行存款流水,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刘**、王**、王**、李**、张**、张**、龚**、宋**、吴**、蔺*、胡**每人800元,骗取刘**900元,共计10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105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舒*、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刘**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舒*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犯诈骗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舒*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配合退还全部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舒*伙同张某某在南阳市利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小卡片、登报等手段发送办理高额信用卡信息,后在家中制作假房产证、行车证及银行存款流水,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刘**、王**、王**、李**、张**、张**、龚**、宋**、吴**、蔺*、胡**每人800元,骗取刘**900元,共计10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舒*、张某某于案发后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了全部赃款共计10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舒*的供述:大概是2015年8月初的时候开始发信息至今,但是也不是天天发,算下来也就是发有20天左右,每天发有十二三万条,发的内容“专业银行贷款及大额信用卡,欢迎中介及有客户资源者合作,详询15137753134短信不会打扰见谅”。我发这些短信的目的是骗钱的,客户收到短息后如需办理“业务”给我打电话,我就以需要收取中介费的名义先向每人要100元预付款,三四天后我告诉客户说已经提交成功,再向每人要700元,但实际上我根本就办不出来信用卡。从开始发短息至今大概骗有40多个人,骗取有四五万元钱。就我和我妻子张某某两个人。骗的钱我两个人花。平发短信时就是我开车,我媳妇张某某在车上发短信。有的客户见面时直接付现金,有的是通过微信转账。有的是个人,有的是中介。由于人太多我也说不清楚这些客户是哪里的。向客户承诺的信用卡额度是十万元。所用的伪基站都是通过网上购买的,一个是从深圳发回来的,购买价是11000元,一个是从郑州发回来的。购买价是8000元。骗的钱现在都在我银行卡上存着的。之前我也被这样的手段骗过钱,后来我也就用这样的办法去骗别人。我在唐河、镇平、社旗、邓县、方城、南阳这些地方发过诈骗短信。客户收到我通过伪基站所发的短信后给我联系,我告诉他先付100元定金,我负责给客户办理假的房产证、行车证、银行流水等资料,这些假资料办好后通知客户过来,让客户见到这些假资料后再付给我700元,让客户添写我事先做的假申请表“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过几天后我再让我媳妇张某某冒充中**行客服给客户打电话说“经核实你所提交的资料有误,拒批。”如果有客户有疑问的找我的话,我就告诉他,三个月以后还可以再提交一次。有的是给的现金,有的是通过微信转账,给现金的一般会找个地方进行交易,其中一次有一个中介(电话号码是:15838766877)在2015年8月下旬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南都宾馆的一个客房中带着六个客户每人的余款700元共计4200元钱以微信转账形式打给我的。其他的我也记不清楚了,以我账本为准。我在网上先找到证件和印章的模板,然后我再在网上购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行车证》和做章的章壳、章垫及印章机器、钢印机,我就是用这些工具、材料自制的假证件。自制了“南阳**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土地性质:国有”、“南阳市房地产测绘队配图专用章”、“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的钢印、“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长江路支行”。南阳**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土地性质:国有”、“南阳市房地产测绘队配图专用章”、“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的钢印我是用来制作假房产证,“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用来制作假行车证的,“中**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长江路支行”是用来制作假银行流水用的。大致一共制作了四十多份,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以账本为准。在南阳市宛城区中州路杨家后坑外贸家属院8号楼3楼我的暂住处制作的。2015年9月15日上午我开着我的车载南阳市人民路与中州路开始向附近的人发生短信,后沿着人民路、新华路、车站路等,下午回镇平时被抓获。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大概是今年八月初开始发的,但是也不是天天发,算下来也就是发有20天左右,每天发有十来万条,发的内容“专业银行贷款及大额信用卡,欢迎中介及有客户资源者合作,详询15137753134短信不会打扰见谅”。一天大概发几万条,在南阳发了4天,有几万条。

我们发这些短信的目的是骗钱的,客户收到短息后如需办理“业务”给我老公舒*打电话,我们就以需要收取中介费的名义先向每人要100元预付款,三四天后我们骗客户说已经提交成功,再向每人要700元,但实际上我们根本就办不出来信用卡。但骗有多少人我不清楚,骗有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些事都是我老公舒*在具体操作。就我和我老公舒*两个人。骗的钱我两个人花。平发短信时就是我老公舒*开车,我在车上发短信。有的客户见面时直接付现金,有的是通过微信转账。承诺的信用卡额度是有的是五万,有的是十万元。

骗的钱现在都在我老公的银行卡上存着的。我们在唐河、镇平、社旗、邓县、方城、南阳市区这些地方发过诈骗短信。客户收到我们通过伪基站所发的短信后给我老公舒*联系,但具体怎么操作我不太清楚,都是我老公舒*在操作。所用的假证件都是我老公舒*做的。一共制作了多少份我不清楚。这个过程都是我老公在操作,我就是冒充中**行的客服给客户打电话,然后我按照我老公事先教我的去问客户一些问题,如果客户有问题回答不出来,之后就告诉客户“经核实你所提交的资料有误,拒批。”

2、被害人赵**、刘**、王**、王**、李**、张**、张**、龚**、宋**、吴**、蔺*、胡**、刘**的陈述

证实了上述13名被害人被二被告人诈骗人民币共计10500元的经过。

3、证人徐某某证言:2015年8月份我在古城广告上看见一条能够办大额信用卡的信息,因为我做生意需要钱就给他联系了,一个男的接着电话就问我有没有中行的信用卡,我说我有,他就说有了办不成,我就找了一个熟人想用我熟人樊*的名义办一张,他就告诉我可以办理,说他自己有专门的渠道办理大额的信用卡,他就问我有没有房产和汽车,他就告诉我说你如果没有了需要包装费,然后就给我一个能包装的电话,我就联系管包装的人,他告诉我说先要一百元的定金,我又联系了吴**、张**、龚**、宋**、刘**我们一共六个人都想办理信用卡,我就通过微信转账给他六百元,等过了几天办信用卡的人给我联系说东西弄好了,我就问他去那里办理,办信用卡的人就给我说他是银行上班的工作人员,毕竟这些走的不是正常渠道咱俩在外面办吧,我就到南阳市南都宾馆开了个房间,我们6个人就在宾馆里面见着这个男子的面了,我剩余的4200元钱给他,他就给我们每人了一个档案袋,档案袋里面有“假房产证”“假行车证”“银行流水”,因为樊*没有来所以填不成办理信用卡的表格所以他就叫我把这些东西还有表格拿回家填写,然后我就回新野了,回去以后樊*不想叫我用他的名义办理所以我的就没有在办了。之后他们五个人被银行工作人员回访了,后来说回访回答问题不正确没有通过。没过几天在店门口和王**聊天就对她我认识能办理高额信用卡的人但是需要800元的包装费,正好王**也缺钱就说要办一张,王**的亲戚五个人也要办理,然后她就给我了带她600元的定金,我就用微信转账转给了收包装费的那个男的,过了几天办理信用卡的给我联系说六个人的证件弄完了叫我们来南阳拿证件和填表格,王**将六个人剩余的每人700元钱给了我,我又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办信用卡的这个男的,我因为有事去不了南阳,我就给你南阳市的一个熟人联系了下在南都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他们六个人就在南都宾馆填的表格拿的假手续。我朋友魏*听说我认识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人,他说他朋友需要我就给他联系了办理信用卡的人,他又介绍了几个人办理,这几个人的钱也是通过我给的这个男的,后来又介绍了我朋友胡**、山玲和张*办理信用卡,直到今天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说我才知道他是个骗子。我没有收费,我见过,有“假房产证”“假行车证”“假银行流水”。介绍的这些人最后信用卡都没有办出来,都是说回访的时候回答问题不正确,无法办理。

4、书证

(1)、被告人舒*、张某某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舒*、张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

证实2015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南阳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AF6J3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断地向外发送诈骗信息,内容为代办贷款及高额信用卡,侦查人员对该车进行了跟踪,后该车一直在南阳市区活动并发送信息,2015年9月15日19时许在跟踪至镇平县涅阳宾馆附近时将该车拦截检查,当场从该车上搜出了用于发送诈骗信息的伪基站两台、笔记本电脑一部,并对该车驾驶员舒*及操作员张某某予以传唤。

(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证实搜查并扣押短信群发机、笔记本电脑、打印件、伪造的假房产证、行车证广告卡片、印章等物品

(4)、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情况说明

查明13名受害人,其余被害人多次联系声称在外出差回不去,或声称不是本人,无法全部落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被告人舒*、张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舒*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舒*、张某某在作案中中被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后而传唤到案,并非主动投案,故其行为构不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舒*、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赔了全部犯罪金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舒*、张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后果、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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