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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有限公司与黄**、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原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223918元及利息25190.78元,以上共计249108.78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阳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7元,减半收取2518.5元,由原告原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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