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郭*、程金矿、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博爱县**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阳县**有限公司与黄**、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芦静、容大(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道办事处与张*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灵宝市**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河县新朝太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中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