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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