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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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