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洛**都钨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洛**都钨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告虚构管辖连接点,根据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两便原则,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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