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91号院3号楼二单元10层69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901075829),限制金额41.68万元;担保人李**以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5号院48号楼2单元16号的房屋(郑**证字第0401089801号)、担保人胡**以其位于新**烟厂大街16号(烟厂30号楼)的房屋(新**字第7355号)为原告李**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91号院3号楼二单元10层69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901075829),限制金额41.6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5号院48号楼2单元16号的房屋(郑**证字第0401089801号)。
三、查封担保人胡**所有的位于新**烟厂大街16号(烟厂30号楼)的房屋(新**字第7355号)。
财产保全费2604元,由原告李**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