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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