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家中与被告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家中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家中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蒋家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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