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大平诉被告郑州远**限公司、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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