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丘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清**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商丘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清**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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