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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