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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