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倪*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商丘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清**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甲为与被告田*甲、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金**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安阳市一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祝某某诉王某某、李**、河南某**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赵**、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地**限公司、周口市某某门窗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