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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倪*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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