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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相识,双方均属再婚,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赵**。因我患有,被告家人一直歧视我,被告对我的态度也很冷淡,孩子出生两个月后我便带孩子回娘家生活。2014年初我发现被告长期和一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2014年3月我到北京做手术,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万元,我用尽了全部积蓄又向父母借了8万元才凑够医疗费,住院期间被告不但不对我进行照顾反而继续与其他女性联系。我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缺席书面辩称:我与原告虽是再婚,但是自由恋爱,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虽然生活中有矛盾发生但不影响我们的感情。孩子现在还小,如果离婚会给孩子带来很大伤害,我原来并不知道原告有病,后来我倾其所有。为了今后的生活和谐,我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家庭中,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7月份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儿赵**,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才能使家庭生活美满幸福。本案原被告均属再婚,且又是自由恋爱,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共同努力。原告王*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且被告赵*甲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赵*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赵*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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