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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