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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