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许某某诉被告河南楷**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楷**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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