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诉被告张**、华泰财产**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华泰财产**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华泰财产**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对张**、华泰财产**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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