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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青海与被告李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青海与被告李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全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青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樊青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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