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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