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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1979年9月,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原告带头做了一胎结扎绝育手术,按照国家政策应享受双份宅基地。1981年9月,黄庄村委划分给原告两处南北相连的宅基地(南北九丈,东西三丈五),并在宅基地上盖起了一处住房,房后的一处宅基地当时未盖房,就载上树。约1988年前后,黄庄村委忽略了原告房后的一处宅基地,将其误划给了被告一次,原告知道后找到村委会更正,村委会及时纠正了错误,重新给被告另外划了一处宅基地,确定该宅基地归被告使用。1992年2月,原告拆老房建新房,被告用铁锤砸坏原告在建楼房楼角一米多,阻止原告建房。后经村委会调解,事态未扩大,确定该宅基地归原告使用。2015年10月,原告在房后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建围墙,被告夫妇又来砸倒、毁坏原告的围墙,砍倒林木12棵,又说占了他家的宅基地,其妻子当街辱骂,毁坏原告的名誉,又导致原告停工至今。因被告两次侵权,给原告造成2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告现住房房后的宅基地的使用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合计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1、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诉称宅基地归其所有,应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土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告诉称是不实的,相反争讼的宅基地是1985年秋,黄庄连队为八户批了八处宅基地,黄**是其中一户,这一处宅基地就是当时以”捏蛋儿”的形式分的,之后黄**丈量并打了橛子;1986年,被告请黄**扎了跟脚。2、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和被告黄**同属于召陵镇黄庄村一组村民。位于黄**现住房后有一处宅基地,黄**和黄**两人对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由争议。黄**称这块宅基地是当年自己相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按照政策享受的双份宅基地,是当时村里分给自己的。黄**称这块宅基地是1985年村里通过”捏蛋儿”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双方均未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黄**和黄**均称自己是这块宅基地的权利人,但是均未能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文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告黄**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宗宅基地,明显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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