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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交至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在伊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李*某户籍在伊川县江左乡塔沟村三组,被告婚后于2014年离开原告,回其原籍居住至今,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均在伊川县江左乡塔沟村三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移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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