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苑*诉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对被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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