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诉被告永城市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樊青海与被告李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合众**有限公司与河南亿**有限公司、新蔡县**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闫**等与被告漯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胡**、漯河**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吕*、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王*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