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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诉被告永城市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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