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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与被告杨*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海某某撤回对被告杨*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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