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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为1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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