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翔宇**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翔宇**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