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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