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新乡**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