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根据原告朱*的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儿。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原告忍气吞声将女儿抚养成人。2013年起被告长期与她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不断辱骂原告,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1、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错,虽然产生过矛盾,但涉及的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原告婚后不思工作,常在外赌博,还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多次劝说原告,原告不但不改,反而伙同娘家人殴打被告,希望原告考虑以前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家庭、孩子负责的态度,放弃离婚;2、只要改正各自不足,双方一定能和好如初;3、原告如坚持要求离婚,应给予被告必要的经济补偿。综上,导致离婚的主要责任在原告,除非原告答应被告的条件,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周*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20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周**,××××年××月××日生育次女周**。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朱*怀疑周*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正月,双方发生纠纷后朱*离家在外居住,并于2014年3月、2015年1月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为此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周*则表示除非同意自己的条件,否则不同意离婚,调解和好未成。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张**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较长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来,主要因双方互不信任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本院结合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增加交流和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