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韩**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韩**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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